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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拖运完后运费却不给
北京永庄物业管理公司南昌分公司遭投诉
大江网    2008-01-14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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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冯训太、实习生郭军报道:12日,南昌市民涂先生向本报投诉,2007年4月15日,他与北京永庄物业圣淘沙管理处签订了一份拖运小区装修垃圾协议。之后,他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将小区内装修垃圾拖走。然而,北京永庄物业管理公司南昌分公司却迟迟不支付他1.5万元拖运费。

  ●投诉:签协议运垃圾却未收到款

  据涂先生介绍,2007年4月15日,北京永庄物业圣淘沙管理处周经理要求他前往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圣淘沙花园拖运装修垃圾。随后,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拖运小区装修垃圾协议,协议规定甲方(北京永庄物业圣淘沙管理处)以每户225元的清运价格支付给乙方(涂先生)。涂先生还告诉记者,2007年10月28日,他就已把圣淘沙花园小区的装修垃圾全部清运干净。然而,北京永庄物业圣淘沙管理处却没有将1.5万元拖运费用支付给他,与北京永庄物业管理公司南昌分公司交涉,对方也置之不理。

  12日下午,记者与北京永庄物业管理公司南昌分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一赵姓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涂先生提出的装修垃圾拖运费用报价过高,公司并未批准北京永庄物业圣淘沙管理处与涂先生签订的装修垃圾拖运协议生效,北京永庄物业圣淘沙管理处与涂先生签订的协议,只是圣淘沙管理处一名周姓经理以私人名义与对方签订的,并没有盖公司公章,不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虽没盖公章仍可申请劳动仲裁

  就此事,记者与南昌市国威律师事务所何律师取得了联系。何律师告诉记者,既然涂先生与北京永庄物业圣淘沙管理处产生了装修垃圾拖运事实,那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理应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北京永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协议书未盖具公司公章就不支付拖运费用一说,何律师认为,北京永庄物业圣淘沙管理处与涂先生签订的协议书内,有该管理处周姓经理的签名,就证明该分公司已经知晓双方产生的法律事实。“如果北京永庄物业管理公司南昌分公司拒绝支付托运装修垃圾费用,涂先生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 编辑: 王世强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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