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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婚”商人火烧承包人芦苇地
■起因:乡政府“一女嫁二郎” ■律师:可要求非法承包人赔偿
大江网    2008-01-04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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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人涂朝华承包了余干县枫港等地的芦苇地,可芦苇地竟被另一名浙江客商点火烧毁。据称,事情缘于当地乡政府将芦苇地发包给了两名承包人。1月2日,记者就此事展开调查。

被烧毁的芦苇地

  ●承包人:承包的芦苇地被人放火

  芦苇地承包人涂朝华告诉记者,他和另外三名合伙人于2004年9月10日,与余干县国营造纸厂原料芦苇场签订合同,承包5000亩芦苇地,承包期为15年,一年交4万元承包金。2006年1月20日、2007年10月24日,他们四人又分别和余干县的枫港、排头、涂坊、碧溪、岭上、大都、江埠乡的蛇塘、洪贤等七个村委会签订了低洼荒洲2000余亩芦苇地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18年。

  2007年12月17日,余干县人民政府称上述各村无权将荒滩发包,而应由县政府委托乡政府统一发包。此后,余干县人民政府出面与浙江客商签订了新的承包合同。随后,浙江客商用8台大型拖拉机对上述承包地进行翻耕,已经收割好的芦苇多被毁坏。

  涂朝华的合伙人万方告诉记者,2007年12月31日中午,浙江客商还请人点火烧芦苇。几日来,浙江客商总共翻耕了芦苇地200多亩,烧毁300余亩。涂朝华说,放火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多万元。

  ●浙江客商:与乡政府签订了承包合同

  浙江客商张老板告诉记者,2007年10月,他与招商局达成种植杨树协议。2007年11月,他又与枫港、江埠、三塘三个乡政府签订了20年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每年交给当地政府60万~70万元的承包费。张老板还说,这些地已经被其承包,所以才翻耕土地、焚烧芦苇。

  ●律师:可以要求非法承包人赔偿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王金平律师表示,芦苇地归余干县国营造纸厂原料芦苇场所有,涂朝华与芦苇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浙江客商在芦苇地上进行翻耕,属于侵权行为。

  另外,涂朝华与当地七个村签订的种植经营合同,只要没有改变土地性质,土地没有变卖,他们的承包经营也经过了村民代表大会同意,该承包合同就合法有效,任何造成承包芦苇地损失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他们有权要求当地乡政府终止与浙江客商签订的合同,还可要求浙江客商赔偿。

  □文、图\记者刘礼明 实习生黄玉萍

作者: 编辑: 薛岚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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