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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06年12月22日,某中学举行运动会。当日10时30分许,学生李明参加初中部男子800米跑步比赛,只见他跑完全程后便瘫倒在地。老师和同学立即上前搀扶,并立即对李明进行挤压人中穴及人工按压胸部,同时联系镇医院和拨打120电话,并通知了李明的家属。10分钟后,镇卫生院救护车驶到学校运动场,医生立即对李明进行急救,随后将其送往镇卫生院继续抢救。县120急救中心的医生随后也赶到该镇卫生院参与抢救。11时许,李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诊断为心脏性猝死。
事后,学校支付了李明在镇卫生院抢救支出的医疗费,并付给李明的父母9000元处理后事。
2007年6月28日,李明的父母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李明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96610元。他们认为,李明在参加学校的体检时没有发现任何疾病。李明跑步昏倒后,学校没有及时将他送到医院抢救,延误治疗是导致死亡的原因;同时,学校举办田径运动会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学校在安全保障上有严重的失职。
学校则认为,李明瘫倒后,老师和同学对他采取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及时把李明送到医院抢救,已尽到了自己的职责。李明是心脏性猝死,不是学校的过错引起,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组织学生进行800米跑步比赛活动,没有违反相关的教学规定,并无过错。李明跑步昏倒后,学校及时把李明送到镇卫生院进行抢救,同时拨打120电话求救,在整个救治过程中,学校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李明属心脏性猝死,有医院医生诊断为据,判决驳回了李明父母的诉讼请求。
说法
按照教育部发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以及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因此,李明的父母以学校在举行田径运动会时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学生出现危险时,学校没有校医及其他医务人员在现场进行急救,在安全保障上有严重的失职为由,主张由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了李明父母的诉讼请求。(黄以进、蒙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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