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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5月15日下午6时许,39岁的韩女士来到某超市买菜,因超市前台不给存包,于是她携带自己的黑色东芝电脑包进入超市。买菜时,她将包放在了购物车内,并用一只手推车。
正当她低头选菜时,突然觉得购物车动了一下,她转身就发现自己的包不见了,马上大声呼喊:“抓小偷!”当时没有人应答,她向超市的保安和工作人员求助,请求他们封住路口配合抓小偷,但保安却称“人手不够”。
无奈之下,韩女士只得自己跑到最近的路口向工作人员求助,可是工作人员只是不耐烦地说不要影响他们的工作。后来在韩女士的要求下超市报警,韩女士来到超市的办公室找管理人员,希望他们能帮忙找丢失的包,工作人员却都称自己有工作无法调配。
警察赶到现场后,经过调取现场录像,看见一名孕妇带着韩女士的包从最近的路口离开了超市,整个盗窃过程仅一分多钟。小偷将韩女士的包扔在旁边的快餐厅里,餐厅的工作人员捡到包后还给了韩女士,里面的钱财已经被偷走,只剩下证件和名片等不值钱的东西。
9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为了证明自己包里的财物损失,韩女士请了一位业务往来的客户出庭当证人,作证说是韩女士在案发当天到他们公司取过GPS样品,还用自己的数码相机拍了样品照片等。
韩女士称,我包里有GPS、数码相机、手机、钱包、公司公章等数万元财物,因为超市的保安和工作人员没有尽到配合的义务,导致我的财产遭到损失,我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我的经济损失10370元,并向我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用。
超市及其所属公司辩称,韩女士被盗只是她单方面的陈述,还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确认。就算被盗是实情,那也是小偷的行为所致。此外,韩女士自己也没有妥善保管她的财物,把包放在购物车上。何况超市是商业机构,只对自己出售的商品和服务承担责任,和韩女士之间没有保管关系,没有保全韩女士财物的特定义务。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女士在超市购物时,对自己的财物疏于防范,导致财物被他人盗窃,其自身存在过失。法院结合此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为韩女士应承担80%的责任。
超市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20%的责任。判决超市赔偿韩女士的财产损失2000元,其所属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韩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针对此案提醒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及其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但是打这类官司很困难,因为被盗的消费者很难证明自己被盗的财物有多少,而经营者也往往抓住这一点进行反驳。
根据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要消费者能证明自己进入商场时带了该财物,财物又确实是在商场里被盗的,商场就应该负赔偿责任。在此案中,韩女士找了证人证明自己的财产损失,因此获得了部分赔偿。(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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