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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一场车祸夺走了魏女士丈夫周珠德的生命,周珠德所在单位原南昌市东湖区第二环境卫生管理所(现名:南昌市东湖区城市管理局)做出了工伤补偿的决定,魏女士直到2003年1月25日才拿到了她丈夫的工伤补偿金,而补偿金的21年利息,经过了多年协商,仍然无果。
按照定期利率计算出的利息清单
丈夫工伤身亡单位同意补偿
1982年4月27日下午3时左右,就职于原南昌市东湖区第二环境卫生管理所的周珠德和同事范某,搭乘该所另一职工涂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前往青云谱火车站提货,经过新溪桥铁路口时恰遇青云谱环卫所卢某驾驶铲车,用钢丝绳拖着一辆已坏的货车横穿车道。由于涂某视力不好,并未发现前方拖车的情况,致使摩托车直接撞向钢丝绳后与铲车相撞,周珠德被甩出车外,头部受到重伤,晚11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死者妻子魏女士找到东湖区第二环境卫生管理所要求对丈夫的死亡进行补偿。
魏女士说,1982年5月8日,该所对其丈夫的事故做出了工伤补偿的决定。魏女士说,虽然该所对她丈夫的死亡补偿已经形成文字,但是补偿金却迟迟未落实。
魏女士告诉记者,该所不落实补偿金的原因,主要是说她强占了南昌市东湖区第二环境卫生管理所的一套职工宿舍。但魏女士表示,当年的补偿条款中要求对方解决住房一套,该所也准备给她李家巷1号的一套民政工办的住房,由于该房没有任何法律公证,她拒绝了那套房子,选择了单位的住房。为了讨补偿金,魏女士奔走了21年。
讨到了补偿金没讨到21年的利息
魏女士说,2003年1月25日,南昌市东湖区城市管理局终于和她达成了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南昌市东湖区城市管理局支付周珠德的工伤补偿抚恤金、丧葬费、支付她丈夫生前一个月加班未付工资,以及两个小孩的抚养费和魏女士的误工补偿费等费用共计9742元,对方扣除了她拖欠的住房水电费,最后魏女士实际拿到的补偿金是7751元。该协议并没有涉及利息问题。魏女士称,当时为生活所迫,她无奈地接受了这份协议。
魏女士说,根据1997年的《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条例》里对用人单位不发或者减发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劳动申诉并查实后,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纠正,并补发待遇(含利息)。2005年1月,南昌市东湖区城市管理局答应补偿金计算利息,最后得出的数额是5302元,与魏女士找银行计算得出的利息1.7万余元相差甚远。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最后南昌市东湖区城市管理局拒绝支付利息。
23日下午3时许,曾负责经办魏女士补偿金核算工作的该局办公室闵主任告诉记者,没有支付利息是因为魏女士计算的利息与单位计算的相差甚远(魏女士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
律师说法:21年利息应当按定期利率给付
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的夏杨律师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既然原南昌市东湖区第二环境卫生管理所已经作出工伤补偿决定,却21年后才发放给死者家属,违反了该原则。单位应当按照魏女士所提出的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并给付利息。如果该单位认为魏女士“强占”住房,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以及21年来产生的利息。
文、图/淦丹丹、记者贺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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