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一读者问:我朋友小彭于2003年2月向我借款15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今年8月当我向小彭要求还款时,他称,由于我没有在他借款后两年内向他主张还款,所以已经过诉讼时效了。请问小彭的说法正确吗?
答: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由于你们没有就还款期限达成过任何协议,因此你可随时要求小彭还款,并没有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