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廖先生问:我与妻子因性格不合想离婚。我们居住的房子是我祖父原来承租的公房拆迁后安置的房屋,此房是以我的名义购买的,购买时折合了我与妻子双方的工龄。
我与妻子都另有住房,但我们俩都想拥有此房,请问如果我们离婚,这房子该怎么分割才合理?
答:你们所住的房屋是你们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的,并且折合了双方的工龄购买,产权虽登记在你名下,但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你们住房条件相当,考虑房屋来源情况,该房归你所有为宜,你应给付你妻子房屋估价一半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