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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周先生在2003年到2004年在本市某汽车公司担任技术顾问。双方约定,以周先生所在部门销售额的9%作为他每月的酬劳。
2007年1月,周先生发现,该汽车公司在一家大商场的电梯拐角处,使用自己佩戴公司工作牌的肖像做广告。周先生认为,汽车公司未经自己同意,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使用他的巨幅照片进行广告宣传,利用他在汽车改装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取客户信赖,从而取得高额营业收入,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起诉要求汽车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
汽车公司辩称,周先生在公司担任技术顾问职务期间,对汽车公司的经营利润享有分成。公司于2004年初到年底使用周先生的肖像,周先生对此是知道的。
说法
法院认为,汽车公司未经周先生同意,擅自使用周先生肖像做与汽车改装业务相关的广告以谋取商业利益,侵犯了周先生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至于周先生要求汽车公司在全国性报纸上登报赔礼道歉,因汽车公司侵权范围仅局限在其经营的商场内部,周先生也不是具有全国性知名度的公众人物,所以法院认为由汽车公司采用书面方式向周先生赔礼道歉较为合理。
法院酌情确定汽车公司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1万元,周先生为取证支出的公证费由汽车公司予以赔偿。(殷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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