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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前劳动部1995年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与《劳动法》相互冲突,不利于保护大中专学生兼职权益,让不法企业钻了空子。
昨日下午,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等5名律师,紧急联名上书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议尽快废止“国家前劳动部于1995年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下称前劳动部意见第十二条或“十二条”),认为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相互冲突,不利于保护大中专学生从事兼职的权益,反而让不法企业钻了空子。
该条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上海劳动部门基于“十二条” 作出“洋快餐”用工不违法
3月28日起,本报独家披露的“麦当劳肯德基用工调查”,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面对各种质疑和调查,“洋快餐”却始终以“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为回应。“洋快餐”之所以如此回应,其依据是前劳动部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4月9日,上海劳动部门根据前劳动部意见第十二条,作出“麦当劳、肯德基与兼职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工作待遇、工作条件的确定应当以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为准”的调查结果;而4月10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也因前劳动部意见第十二条,而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资待遇是否违反广东省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问题未予正面回答。
上书劳保部废止“十二条” 出台保护大学生兼职法规
朱永平对记者表示,他和朱光荣、梁淑军、朱帆、肖松明五名律师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前劳动部意见第十二条是与《劳动法》、《民法通则》及其它劳动规章相互冲突和矛盾的,涉嫌违反《合同法》,并将全国数以千计的参加非全日制工作的大中专学生的劳动权益和人身权益置于不安全状态,让不法企业钻了这条法规的空子,侵犯了劳动者合法的财产及人身权益。因此,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尽快废止前劳动部意见第十二条并早日出台保护大学生兼职工权益的规章已刻不容缓。”
在联名建议函中,朱永平等五名律师提出了废止前劳动部意见第十二条的五大理由。
朱永平表示,此函将于今天一早用特快专递送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且该涵是直接寄给田成平部长的。
废止“十二条”的五大理由
一、“十二条”与《劳动法》冲突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不在劳动法的规范范围之内。由此可见,《劳动法》并未将大学生排除在该法保护范围之外。而前劳动部意见第十二条却将大学生这一群体排除在劳动法规范范围之外。“《劳动法》是国家法律,《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前劳动部意见第十二条应认定为无效。”同时,该条还导致类似“洋快餐”等外资企业采用不同工资标准区别对待职员,这也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
二、“十二条”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冲突
前劳动部2003年5月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该《意见》中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规定是非常清楚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毫无疑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非全日制用工主体包含中学生、大学生,大量的企业与中学生、大学生签订了“计时工协议”或“兼职工协议”、“临时工协议”等等。但因前劳动部意见第十二条的存在,导致社会劳动关系混乱,引起司法对劳动者保护出现空白和灰色地带,也更引起劳动监察部门的困扰,将劳动行政执法置于困境之中。
因此,前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定了前劳动部意见第十二条,所以,废止意见第十二条是应当的。
三、“十二条”与《劳动合同法(草案)》立法精神相悖
建议函中提到,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立法讨论,该草案其中一项便是扩大原《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勤工助学的大学生完全符合该草案所保护的对象特征。而前劳动部意见第十二条将大学生这一群体排除在劳动法规范范围之外,这无疑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精神相悖。
四、“十二条”与客观实际严重不符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制订时间距今已有十余年,前劳动部当时制订该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并非是限制和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在随着经济发展,兼职大学生实际上已作为特殊类型的劳动力,满足了用人单位或用人者对劳动力的特殊需求。大学生兼职作为现有的劳动现象已经广泛存在了。前劳动部意见第十二条与现在的客观实际严重不符。
五、“十二条”继续存在将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正是由于该规定的存在,致使人们普遍产生雇用大学生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的错误认识,使得部分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长期拒绝为大学生提供劳动法上的保护。由于使用兼职员工对企业有利,可以更少地支付用人成本,更少地承担用工风险,而鉴于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的严峻现实,企业用再低的工资都能找到劳动者。如果法律允许这种情况存在,兼职劳动者的权益就无法保护。更为严峻的是,如果兼职者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将会对现实的劳动力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甚至动摇整个劳动法律制度! (记者王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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