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
2005年2月23日,欧阳文在某制衣公司当杂工,同年11月1日18时许,欧阳文在下班排队打卡时突然晕倒,同事们急忙把他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欧阳文于次日13时55分死亡。
事故发生后,欧阳文的妻子阿英从老家赶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保局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欧阳文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应视同工伤。但欧阳文生前所在的公司不服,于2006年10月1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该公司认为,欧阳文既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所患疾病也不属于“突发疾病”,故不应认定为工伤。欧阳文是在打卡下班后突然晕倒,并非是在“排队准备打卡时”。
该家公司从医院记录得知,欧阳文6年前已做过胆囊切除手术,术后又反复腹痛6年,且未予以正规治疗,死亡前两天再次出现上腹痛,并有发热等症状。因欧阳文长期对该病未采取治疗措施,导致病情加重,最终死亡,所以该病不属于“突发疾病”。
2007年3月27日,法院判决,维持劳保局作出的对欧阳文工伤认定。
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审判实践中,职工和用人单位往往对“工作岗位”和“突发疾病”的界定存在争议。
法院在审理中,通常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或指派从事某项活动的,从事该项活动的场所均属其当时的工作岗位,如用人单位临时指派职工参加会议,会场就是该职工当时的工作岗位;上下班打考勤卡,打卡场所就是职工打卡时的工作岗位。
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突发疾病”,有些用人单位认为仅指职工突然产生疾病,原有疾病突然发作不属于突发疾病。
在审判实践中,突然产生的疾病非常少见,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突发疾病”限制为突然产生疾病,若将“突发疾病”仅限于突然产生疾病,不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故原有疾病突然发作亦应属于“突发疾病”的范畴。(王锋、李志金)
|